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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:2007年7月1日护照法实施后我馆不再办理护照延期
2006/08/08

  2006年4月29,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》,有关该法的具体条款可参阅如下网站:

http://www.mfa.gov.cn/chn/lsfw/hz/t251906.htm

http://eg.china-embassy.org/chn/qzyhz/t266691.htm

      根据护照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,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补发护照。因此,护照法实施以后(即自200711起),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,我馆不再办理延期,将依法予以换发或者补发护照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护照法实施后,我馆颁发的因私护照有效期分两种,持照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,十六周岁(含)以上的十年,因公护照有效期仍维持现行做法,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换、补发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具体信息请参阅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》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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