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通知:2007年7月1日护照法实施后我馆不再办理护照延期 |
| 2006/08/0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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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mfa.gov.cn/chn/lsfw/hz/t251906.htm 或 http://eg.china-embassy.org/chn/qzyhz/t266691.htm 根据护照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,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补发护照。因此,护照法实施以后(即自 护照法实施后,我馆颁发的因私护照有效期分两种,持照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,十六周岁(含)以上的十年,因公护照有效期仍维持现行做法,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换、补发。 具体信息请参阅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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